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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定做合同

TIME:2020/4/16 22:14:09 浏览123次

礼品定合同

甲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礼品定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1条 标的物

1.1 本合同项下定制礼品的名称、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详见附件《礼品定制采购明细清单》。

1.2 甲方如需变更前款商品种类、数量或其他参数等,应在乙方交货前         天内通知乙方。

第2条 原材料提供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质量要求

消耗定额

其他



















材料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应于            日之前通知甲方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甲方如对原材料有异议,应于检验完毕后    日内通知乙方调换。乙方应当对有异议的原材料调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的时间、办法

3.1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技术资料及图纸交付 乙方,双方办理图纸的交接签认手续。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3.2 甲方将技术资料及图纸交付乙方后    日内, 乙方应当进行检查复核。乙方发现图纸不符合约定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书面回复。

3.3 乙方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予以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未答复, 乙方有权停止工作, 并及时通知甲方,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4 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应当严格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5 因甲方图纸细节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耽误的时间,交货期按耽误的时间顺延。

第4条 转包

4.1 甲方(同意或不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4.1.1 甲方同意乙方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1)乙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

(2)乙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4.1.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 甲方(同意或不同意)将定作物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4.2.1 甲方同意乙方将定作物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1)乙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包括:                

(2)乙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4.2.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5条 甲方协助乙方的事项和要求

1.图纸和技术问题的说明

2.其他                

第6条 交(提)样品的方法和验收

6.1 样品提交

合同产品

规格

单位

数量

质量要求

技术标准













6.2 双方约定由□甲方自提样品 □乙方送交样品 (方式二选一)

□甲方自提样品

自提样品的时间:            日。

自提样品的地点:        

□乙方送交样品

送交样品的时间:            日。

送交样品的地点:        

送交样品的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费用承担方:        

6.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样品,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4 交(提)样品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样品的,以甲方接收的签字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样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样品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样品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6.5 甲方在收到样品后的    天内对样品检验,并于收到样品后的    天内提供反馈并通知乙方。如甲方对样品无异议,则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如甲方对样品提出异议,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重新加工。如乙方拒按照甲方要求重新加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7条 交(提)成品的方法和验收

7.1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样品通过验收之日起    日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全部交付甲方。

7.2 交货地点: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收货地点为        

7.3 甲方如需要变更到货地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通知乙方。

7.4 本合同项下商品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费用亦由其承担。

7.5 乙方将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应按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样品对商品进行现场验收。

第8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制作及外包装。具体制作及外包装标准为:        

8.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应将根据甲方要求制作的样品包括外包装通知甲方验收。在甲方认可后,该样品封存在甲方,作为乙方交货时双方验收的标准。

8.3 如乙方提供的样品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在    日内予以改进,并将重作样品通知甲方验收。

8.4 如乙方经重作,样品仍不符合甲方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5 包装材料由甲方设计,甲方应保证其整体设计及其添加的元素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产生不正当竞争关系。如因此产生侵权纠纷,乙方不对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负责。

8.6 如乙方应甲方要求,在本合同项下的商品上添加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或图片、设计外包装和进行其他再加工的,该标识、图片或包装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复制、使用、销售或允许第三方使用、销售。

8.7 乙方对其制作的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除由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设计或图片以外,因乙方使用第三方商标、标识、设计、肖像、图片等而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侵权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9条 风险负担

9.1 双方约定定作物自交付甲方之日起转移,并由甲方承担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9.2 如甲方延迟接受或无故拒收定作物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10条 价款及支付

10.1 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10.2 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作为预付款。

10.3 如甲方根据需要进行商品及数量变更后,本合同的总价款以实际交付的总价款为准进行结算。

10.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商品并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付清全部价款。

第11条 保密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及文件(含甲方员工个人信息)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并负责赔偿。此约定不因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交付的定作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 如果乙方延迟交货,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计算违约金。延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3 如果甲方延迟付款,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计算违约金。延迟超过    日的,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4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并按照合同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逾期补足、更换或补足更换后不符合要求;

(2)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甲方退货的;

(3)其他                

12.5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2.6 乙方违反第11条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    元。

12.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元。

12.8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经催告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12.9 甲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13条 担保

13.1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    日内,乙方缴纳合同总额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的,乙方同意甲方从第一次结算款中扣除合同总额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将定作物交付甲方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13.2 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14条 留置权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报酬的,乙方有留置定作物的权利。双方约定,乙方给予甲方    天履行债务期间。(不得少于60天)如前述履行债务期间届满,甲方仍未支付报酬的,乙方可将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但以未支付报酬总额为限,超出此范围的,甲方可请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5条 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5.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6条  一般条款

16.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6.2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如有)适用于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生产的全部产品。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定不适用本合同的除外。

16.3任何对本合同的修订、变更或者补充应由本合同双方或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

16.4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其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6.6 乙方作为本合同提供加工产品的乙方,不是作为甲方的雇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乙方任何人员均无权从甲方处获得报酬、福利或其他雇员权利。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伙关系、联营关系、合营关系、分包关系或信托关系,亦不应视为在乙方和甲方之间建立代理关系。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礼品定制采购明细清单》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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